螳螂平台商家准入规范-北京螳螂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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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1 目的
为保障螳螂平台与客户合作过程中的合规性,防范因资质缺失导致的经营风险,依据《电子商务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审查规范。
1.2 适用范围
凡申请入驻本平台并使用直播、训练营等功能进行内容运营与宣传的商家,均适用本规范。
1.3 入驻须知
- 商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质和信息材料,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服务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 平台有权在商家申请入驻后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其他经营资质。
- 平台有权基于商品类目的特殊情形,如因法律法规新增禁止售卖商品等原因,经提前通知商家后,关闭相关商品类目。
- 本规范旨在基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平台管理要求,为常见经营类目提供准入指引。所列举的资质清单并非穷尽,您应根据所经营类目的具体性质,主动查询、理解并满足全部监管要求,提交所需的各项资质证明。
1.4 审查维度全景图
- 主体资质:是指经营活动的主体本身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资质,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 行业资质:是指商家经营该行业必须拥有的资质内容,如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 商品资质:是指产品或服务的合法和规范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资格。
| 审查资质类型 | 覆盖业务 | 资质类型 | 审查强度 |
| 主体资质 | 所有合作必备 | 例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00%必审 |
| 行业资质 | 按服务类型触发 | 例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 按需审查 |
| 商品资质 | 按商品类目触发 | 例如:食品SC编码 | 按需审查 |
二、准入资质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平台规范,入驻螳螂平台的企业店铺资质需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包括:主体资质、类目对应行业资质等,依据店铺类型及经营类目对应行业,对资质具体要求如下:
2.1 主体资质
| 入驻主体 | 资质类型 | 资质说明 |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营业执照 | 1. 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版营业执照);2. 距离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大于15天;3. 证件需保证清晰完整有效。 |
| 法定代表人/ 经营人身份证 信息 | 1. 需提供身份证照片正反面,身份证须使用二代身份证;2. 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请提供经营者身份证;3. 证件需保证清晰完整有效;4. 境外法人可提供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如提供护照,需同时提交护照名称页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 |
| 自然人 | 中国大陆二代身份证 | 1. 需提供身份证照片正反面,身份证须使用二代身份证;2. 身份证有效期大于1个月;3. 身份证年龄须满16周岁。 |
2.2 各经营类目对应行业资质要求
2.2.1 食品与滋补保健行业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食品饮料 | 经过加工制作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质 | 粮油米面、零食、麦片 | 具备资质准入 |
| 酒类 | 酒精度(乙醇含量)达到一定量的含酒精饮料 | 啤酒、白酒、葡萄酒 | 具备资质准入 |
| 传统滋补营养品 | 以中药材(如人参、燕窝、阿胶等)或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通过传统工艺加工而成,强调“食补”概念,属普通食品范畴 | 冬虫夏草、燕窝、鹿茸、藏红花 | 具备资质准入 |
| 保健食品 |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用于补充营养素,适用于特定人群,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 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辅酶Q10软胶囊 | 具备资质准入 |
| 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专门用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食品,仅补充营养,不宣称功能。 | 钙镁片、深海鱼油软胶囊 | 具备资质准入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为满足进食受限、代谢紊乱等特殊医学状况人群营养需求而专门配制的食品。 | 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 | 具备资质准入,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前禁止准入 |
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食品饮料 | 该经营主体持有的如下任一项资质:1. 《食品经营许可证》2. 《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限销售自行生产的商品)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部分省份明确无备案信息表的,可提供经营范围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 | 食品SC编码 |
| 酒类 | 食品SC编码 | |
| 传统滋补营养品 | 食品SC编码 | |
| 保健食品 | 该经营主体持有的如下任一项资质:1. 《食品经营许可证》2. 《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限销售自行生产的商品)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部分省份明确无备案信息表的,可提供经营范围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 | SC编码或保健品注册号(国食健注) |
| 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 食品SC编码 |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证号 |
2.2.2 医疗器械品类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第一类医疗器械 |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通常为非无菌、非接触人体或仅接触体表的产品。 | 医用退热贴、医用手套、创口贴 | 具备资质准入 |
| 第二类医疗器械 | 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通常为接触人体或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 医用口罩、热敷贴/远红外治疗贴、无菌创口贴/一次性使用创口贴 | 具备资质准入 |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用于植入人体或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 心脏支架、人工关节、血液透析机 | 禁止准入 |
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第一类医疗器械 | 商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 第二类医疗器械 | 1. 生产企业: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2. 经营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3. 免备案二类医疗器械如血糖分析仪、电子血压计等,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二类医疗器械”相关内容即可。 | 《医疗器械注册证》 |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禁止准入 | / |
2.2.3 医疗及药品行业
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准入情形 | 行业资质 |
| 非处方药 | 禁止准入 | / |
| 中药饮片 | 禁止准入 | / |
| 处方药 | 禁止准入 | / |
| 互联网远程诊疗服务类 | 禁止准入 | / |
| 医院 | 具备资质准入,但仅限于科普健康相关知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允许准入的类型:获得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审批(详见下表)
| 药品广告: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 | ||
| 发布主体 | 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 |
| 宣传内容 | 药品名称、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等 | |
| 前置审批 | 必须事先取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在本平台投放的广告内容必须与经审查批准的样件完全一致,且该决定书中核准的广告发布媒体范围须包含互联网或本平台。 | |
| 法律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 医疗广告:栏目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 发布主体 | 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等) | |
| 宣传内容 | 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资质等 | |
| 前置审批 | 必须事先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本平台投放的广告内容必须与经审查批准的样件完全一致,且该证明中核准的广告发布媒体范围须包含互联网或本平台。 | |
| 法律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
2.2.4 美妆行业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特殊化妆品 |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 防晒霜、美白精华、染发膏、烫发剂 | 具备资质准入 |
| 普通化妆品 | 除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 保湿霜、面膜、口红、眼影、香水、普通洗发水、沐浴露 | 具备资质准入 |
| 美妆/个护仪器 | 借助物理、电子等技术,用于个人护理的仪器设备。 | 吹风机、电动剃须刀、可视挖耳勺 | 具备资质准入 |
| 美容服务 | 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专业皮肤护理、身体保养等非医疗性美容服务。 | 皮肤问题咨询、定制护肤方案 | 具备资质准入 |
| 其他混合类目 | 常于美妆场景使用或关联销售,但按其商品资质属于其他监管类别的商品。 | 1. 消毒产品:“消字号”抑菌洗手液、女士抗菌洗液、卫生湿巾。 2. 医疗器械:“械字号”医用敷料(敷贴)、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等。 3. 药品:“药字号”的祛痘药膏、生发酊等。 | 依具体类目资质准入 |
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特殊化妆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化妆品销售””等相关联类目) | 国产:《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口:《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
| 普通化妆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化妆品销售””等相关联类目) | 国产:《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
| 美妆/个护仪器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家用电器销售”等相关联类目) |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如适用)、产品质检报告 |
| 美容服务 | 1. 若涉及经营一般美容项目,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 若涉及经营医疗美容项目,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其他混合类目 | 1. 消毒产品:营业执照(含相关经营范围)2. 医疗器械:详见本文档《医疗器械品类》3. 药品:详见本文档《医疗及药品行业》 | 1. 消毒产品: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 医疗器械:详见本文档《医疗器械品类》3. 药品:详见本文档《医疗及药品行业》 |
2.2.5 教育行业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学前教育与托育 | 针对0至6岁婴幼儿提供的早期发展指导、照护与启蒙服务 | 托育中心、早教中心、幼儿园 | 准许入驻 |
| 家庭教育 | 以提升家长教育理念、育儿方法与亲子关系为核心,面向监护人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 线上育儿课程、家庭教育咨询 | 准许入驻 |
| 留学/游学 | 提供出国留学规划、院校申请指导等服务。 | 留学申请、海外学业辅导 | 准许入驻 |
| 生活兴趣 | 为满足个人兴趣、提升综合素养而提供的非学科类培训服务。 | 音乐、美术、舞蹈、体育、编程 | 准许入驻 |
| 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 面向成人,以提升就业能力、职业资格或技能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如IT编程、烹饪、汽修)、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如注册会计师、建造师)、企业内训 | 具备资质准入 |
| 语言培训 | 以教授和提升特定语言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服务,面向各年龄段学员。 | 成人语言培训(如商务英语、日语)、少儿语言启蒙、留学语言考试辅导 | 具备资质准入 |
| 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非学校主体,为辅助学生通过升学考试、完成学历课程或取得更高学历而提供的课外辅导与培训服务。 | 考研辅导机构、成人学历提升助学机构 | 具备资质准入 |
| 学历教育(学校) |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提供全日制系统化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完成学业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 民办中小学、民办高等学校 | 具备资质准入 |
| 特殊人群教育 | 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习者(如身心障碍、天赋超常等)提供的个性化、支持性教育与康复训练服务。 | 特殊教育学校、自闭症儿童康复机构 | 准许入驻 |
| 教育装备 | 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技术、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硬件、软件及服务的统称。 | 教学仪器设备、校园管理软件、实验室设备、课桌椅 | 准许入驻 |
2、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 1. 营业执照须涵盖业务范围(教育咨询等);2. 至少1个授课教师的专业资质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及聘用情况说明 | / |
| 语言培训 | ||
| 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 需同时提供: 1. 由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 学历教育(学校) | 需提供(二选一):1. 公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设立证明 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私立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2.2.6 房产及装修行业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房产中介 | 为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提供居间、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 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租赁中介平台 | 具备资质准入,但不支持房产在线交易 |
| 物业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对房屋、设施、场地提供维修、养护、管理等专业服务。 |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商业写字楼物业管理 | 准许入驻 |
| 房地产营销 |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进行的市场推广、广告发布、渠道拓客、销售代理等系列活动。 | 新房销售代理公司、房产渠道整合平台 | 具备资质准入,但不支持房产交易 |
| 装修设计 | 在施工前进行的创意规划与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 家庭住宅设计服务 | 具备资质准入 |
| 装修施工 | 指依据设计图纸与技术规范,进行各类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现场作业。 | 家庭住宅装修 | 准许入驻 |
| 其它 | 房产相关的其他衍生或配套服务。 | 买卖小产权、军产权房屋,以及涉及认筹活动等 | 禁止准入 |
2、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房产中介 | 1. 营业执照须涵盖业务范围,例房地产经纪中介含有“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相关类目。2. 《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3. 提供《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并提供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注:(1)委托书需注明委托销售的地址以及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且委托销售的地址与委托人需与《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信息一致(2)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个人身份需签名,企业身份需盖章)(3)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格式需规范整洁、字迹清晰(4)委托书的受委托方需与账号认证企业一致,如受委托方是其他的个人主体,需开具受委托人与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关系证明 | / |
| 房地产营销 | 需提供(3选1):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 《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 / |
| 装修设计 | 1. 营业执照,包含装修设计、施工范围2.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 |
2.2.4 金融行业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一级类目 | 定义 | 准入情形 | 可直播范围 |
| 银行 | 经营存贷款、结算等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 | 具备资质准入 | 科普介绍银行相关金融内容 |
| 信托 | 以信任为基础,受托管理资产的专业金融机构。 | 具备资质准入 | 科普信托类相关金融内容 |
| 基金 | 从事基金管理、销售或托管业务的机构。 | 具备资质准入,暂不支持私募基金机构申请 | 科普基金类相关金融内容 |
| 证券/期货 | 从事证券/期货经纪、承销、交易等业务的机构。 | 具备资质准入 | 科普证券、期货类相关金融内容 |
|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 | 个人主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 | 具备资质准入 | 科普证券、基金类相关金融内容 |
| 保险 | 经营保险业务的持牌机构及中介。 | 具备资质准入 | 科普保险类相关金融内容 |
| 融资担保 | 为借款人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 | 禁止准入 | / |
| 汽车金融/融资租赁 | 提供购车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的机构。 | 禁止准入 | |
| 非金融机构自营小额贷款 | 由非金融机构发起,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 禁止准入 | |
| 荐股 | 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指导操作等。 | 禁止准入 | |
| 虚拟货币 | 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融资等相关服务。 | 禁止准入 | |
| 金融贷款 | 泛指由非持牌机构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 | 禁止准入 |
2、资质要求
当前平台允许的金融相关服务,仅限于辅助性、信息性的非经营性活动,包括金融资讯、内部培训、品牌展示及金融知识咨询。严禁开展任何需持牌的金融销售、交易、募资等经营性业务。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银行 | 《金融许可证》 | / |
| 信托 | / | |
| 基金 |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公募基金管理”等关联类目) | / |
| 证券/期货 |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含关联类目) | / |
|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 | 1. 个人在证券业/基金业协会公示在职状态和岗位类别的链接2. 任职公司开具的在职证明(证明中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职位/职称、入职日期、开具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注:在职证明的开具时间不得早于申请之日前30个自然日 | / |
| 保险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 |
2.2.5 汽车服务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
| 类别 | 定义 | 典型代表 | 准入情形 |
| 新车销售 | 全新机动车的批发与零售经营活动。 | 乘用车、商用车 | 具备资质准入(不支持整车销售,适用于产品介绍、在线预付款、优惠券等服务) |
| 二手车销售 | 已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再次交易流通的经营活动。 | 个人车源、车商车源 | |
| 汽车零配件 | 用于车辆维修、保养、更换的各类部件、总成与耗材。 | 刹车片、轮胎、减震器、电瓶 | 具备资质准入 |
| 汽车用品 | 不改变车辆主体结构与性能,用于装饰、清洁、便利出行的车内外用品。 | 脚垫、方向盘套、车载香薰、车衣 | 准许入驻 |
| 汽车改装 | 根据客户需求,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动力、操控、安全等系统进行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合法改动与升级。 | 车身改色贴膜、轮毂更换 | 准许入驻,但严禁提供非法改装服务 |
|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 对车辆进行故障诊断、修理、维护、保养等各类技术服务。 | 快修快保、专项维修 | 具备资质准入 |
2、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新车销售 | 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电子商务”、“汽车销售”等范围2. 提供《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经销商备案证明、 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 / |
| 二手车销售 | 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二手车经销”、“二手车售卖”等范围2. 提交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 |
| 汽车零配件 | 若入驻商品需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则必须提供该产品对应的3C认证书。 |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安全认证证书):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需提供。 |
| 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
2.2.6 法律科普类
资质要求: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
| 执业律师 | 1. 主播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主播手持身份证照片(目的是为了核实本人申请,避免他人冒用身份);2. 律师执业证书;3. 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备案页;4. 任职公司开具的在职证明(证明中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职位/职称、入职日期、开具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注:在职证明的开具时间不得早于申请之日前30个自然日 | / |
| 专家学者 | 1. 主播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主播手持身份证照片(目的是为了核实本人申请,避免他人冒用身份);2. 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职证明(法律类专业且职称讲师及以上,证明中需注明职称、专业方向、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开具日期并加盖公章)注:在职证明的开具时间不得早于申请之日前30个自然日;3. 任职高校官网个人介绍截图(截图中需包含高校名字、个人姓名、详细网址) | / |
2.2.6 其他类别
|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 出版物(图书/报刊) | 1. 非进口-期刊类:经营主体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2. 非进口-其他:经营主体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图书出版许可证》 ; 3. 进口: 进口公司入驻,需提供经营主体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进口公司经销商入驻,需提供经营主体与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经销合作的证明文件和该图书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需加盖开店主体红章)。 | 1.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2.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
| 数字阅读 | 经营主体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
| 求职/招聘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 动漫游戏展/演出票 | 涉及经营IP产品,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IP权属证明》 注: 1.若无法提供上述资质时,需签署《IP权属承诺书》 | / |
| 艺术家潮玩、品牌联名周边 | / | |
| 艺术品及周边 | / | |
| 拍卖相关服务 | 禁止准入 | / |
三、违规处理
为保障平台合规运营与消费者权益,平台将根据以下规定对入驻客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本规定所列举的情节及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平台有权根据违规事实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客户整改态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期整改、限制经营、终止合作等。

四、附则
- 螳螂平台商家的行为,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后,适用本标准。
- 平台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行业发展动态、消费者购买需求及平台需要,不定期更新入驻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螳螂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